如是,于色无记,缘[四大]种而[四]大种之生者如已前述,今为述缘[四大]种而诸所造色生,或言“缘[四]大种而心等起之”等。若如是者,唯可言“所造之色”者,其他二者何故言耶?为述缘[四]大种亦生。因为,于后示“心等起之色与业果色”,彼等非确全缘于[四]蕴而生者,尚且为述缘于[四]大种亦生,如是所言应了知。此中,唯心等起[之色]唯转时,亦是业果色结生时也。“所造之色”者,正此两者之别。言“缘[四]善蕴与[四]大种”,于此处唯取诸心等起之[四]大种。又言“心等起之色”,此中,亦取[大]种色与所造之色。因为,由“缘于一大种而三大种”等之理趣,亦缘[大]种色[四]蕴与诸大种而生起;言“缘[四]大种而所造色”之理趣,所造色亦[生也]。言“[缘]不善与无记”者对于问与答亦同此理趣。如是,于因缘则唯有答九问。实唯是等得于此处,余之四十者是空问而无答。由此方法,于所缘缘等,对于问之答义亦应了知。然,于处处有伺察之价值者,唯伺察[我]也。
五七
于所缘缘,首先,色是由所缘缘而不生故,此等九[问]中,舍去杂色,唯三问而有所答。又,与此等同理由,言“缘所依而四蕴”,“缘[四]蕴而所依”者不可说。因为,由此等所缘缘而不生。
五八
于增上缘之“异熟无记”者是唯指出世间[异熟]而言。是故,于此处不言“于结生刹那”也。余者全等于因缘。
五九
于无间、等无间缘,色亦不可得。如是于所缘缘,如唯三问。
六〇
于俱生缘,“于结生刹那”者,于五蕴有由结生而说明。然,最初于缘分别分,有“于入胎之刹那”。此亦与此义为一。唯语言之异。尚且,又若言“三事和合故入胎”之语者,“入胎”者是五蕴[有]结生之名。“结生”者虽共通于一切有,于此处是业果色等之语,唯有五蕴[有]结生之意义。因为,此等色之所缘性及缘所生性亦非色所摄。是故,谓“完全回答”。“外之一大种”者,是指与根不结合,指地石等之大种而言。因为,于缘分别,言“四大种”者,虽言同内与外同一,彼是略说而或是广说故,分别一切而说“外者缘一大种”等。“诸无想有情缘一大种”者,是由二相续等起[大]种而言也。言“缘[四]大种而业果色”者,仍然唯由业等起而述。云“所造色”者,是唯由时节等起而[说]。
六一
于互相缘,“缘[四]蕴而所依、缘所依而[四]蕴”者,是说与[四]蕴一同所依与互相缘而言。
六二
于依止缘,“缘”之义,是俱生之义故,最初于缘分别分,说眼处等之依止缘性,而[于此处]此等不可言。因为,眼处等虽前生为缘,是于此处唯取俱生故。是故此“依止缘是等于俱生缘”。
六三
于亲依止缘,非色之亲依止缘故,唯得三答。是故,言“等于所缘缘”。此处,譬如一切善、不善、无记者虽不得所缘亲依止,然而凡由所得者而如是言应了知。
六四
于前生缘,“以所依为前生缘”者,是缘所依、由所依而完成前生缘性生之义。言“异熟无记之一蕴”者,于此处入胎刹那为异熟无记,而不可取俱生缘为所依。此处,应分别前生缘故。又,凡于无色[界]之善等,不可得前生缘。此等亦同于前生缘所分别故,此处不取。尚且,所缘缘者未必可得前生缘性,因为,色处等,为眼识等唯成前生缘性,为意识界虽亦有过去与未来之所缘缘。是故,此处不取[色处等者]。理由是此说是由蕴而不依识界故。又,言“异熟无记一蕴”之说,至于取一切之识界止,但非唯眼识界等。
后生是为不缘诸善不善。无记唯是支持者而非能生者,是故,“从后生缘生”,如是无一法可言也。如是,由后生缘者不答也。
六五
于修习缘,一切唯作者虽未必得修习缘,但为可能者言“唯作无记”也。是故,于此处唯言为证用唯作应了知。
六六
于业缘,于诸善不善之时,是一刹那之业缘应了知。唯作无记之时亦尔。然,异熟无记之时,亦为异刹那[业]也。于结生刹那之[四]大种亦然。然,为诸心等起[之色],是唯一刹那之[业]。为诸业果色,唯异刹那之[业]。为诸无想有情色者亦然。然,此时,“业果色”是命根。余一向非业等起故,称为“所造色”。虽然如是,此处正意味着业等起[色]。
六七
于异熟缘,不得善、不善及唯作,如是唯由无记而答。“心等起”者,唯异熟心等起。“业果色”者,应时机而为根色与所依色。“所造色”者,其余者于彼时所存在之所造色。
六八
于食缘,一切善等之蕴及心等起色,是由非色食而生应了知。“于结生刹那,[四]大种”亦然。“心等起”者是由有分等之心而等起。“食等起”者,是段食等起。“心等起”者,唯善、不善心等起。于缘分别分,由食之顺序,于最初说段食。然,此处为言“善法”者之问,非最初色食说应了知。
六九
于根缘,[最初]于缘分别依根之顺序,最初虽说眼根,但于此处由善等之问,最初说非色根之缘性。此中,于善等如所应者,应取诸非色根。于诸无想有情之[大]种色,命根亦[应取]。
七〇
于静虑、道缘全等于因缘之答。是故,此处言“等于因缘”。
七一
于相应缘之答是顺所缘缘。是故,此处言“等于所缘缘”。
七二
于不相应缘,“以所依为不相应缘”者是缘所依而从不相应缘,[换言之]以所依由成不相应缘性而生之义。“以[四]蕴为不相应缘”者,是缘[四]蕴而从不相应缘,[换言之]缘[四]蕴由成不相应缘性而生之义。“四蕴是以所依为不相应缘”者,是[四]蕴缘所依而从不相应缘,[换言之]缘所依由成不相应缘性而[四蕴]生之义。“心等起色是以[四]蕴为不相应缘”者,是缘[四]蕴而从不相应缘,[换言之]心等起色是依缘[四]蕴完成不相应缘性而生之义。尚且,余之诸答于“以所依为不相应缘”等亦依前述同一理趣,其意义应了知。又,于异熟无记,此处依取所依而应是眼等所摄。“[缘]一大种”等者为说色无记之缘性而言。“心等起”者,是无记心等起和善、恶心等起也。
七三
于有缘全顺俱生缘。是故,此处称为“等于俱生缘”。
七四
无有、去是顺于所缘缘。
七五
不去者是顺俱生缘。是故,[此处]言为“等于俱生缘”。
“是等二十三缘”者是为省略而说,故如是言也。“应广说”者是由一切得回答之问而广说也。
此是善三法之答中,相缘分之缘顺中,以因缘为最初于一根之诠释也。
七六
今,于此处因缘等中之一一缘虽得答分,但以数彼等而示“因九”等始。此中,“因九”者,是于因缘之问答分有九种。如以下:由善法而善、由善法而无记、由善法而善与无记、由不善法而不善、由不善法而无记、由不善而不善与无记法、由无记法而无记、由善与无记法而无记、缘不善与无记而无记,以上
“所缘三”者,是由善法而善、由不善而不善、由无记而无记。
“于增上九”者是于所因全相等。故于十二缘,各各虽言九,但于任何所问之答亦全相等于因缘故。然,于分别有别也。[于十缘,各各言为三于任何所问之答亦全等于所缘。然,于分别有别也]。于互相缘对无记句之答,亦可得色。于前生缘亦然。于修习缘,虽是诸异熟为经路心者不可得。言“异熟一”者,是由无记法而无记而已。
如是,若概括之则为九、三、一与[答]分之分量正有三种。若广说之,则九[答]者十二、三[答]者十、一[答]者一。如是,于全二十三缘有百三十九分。“百三十九问、百三十九答”者其名皆同也。
七七
如是示以因缘始于一根之数,于其后之二根等,略广说而示于一根之说中,唯取得之数,以示[答]分之分量;于二根,最初言为“从因缘及于所缘三”等。其处之[说]相乃如是。多数[分]之缘若与少数分[之缘]结合,正为与[少数分]同数。是故,所言“从因缘及于所缘三”。因、所缘缘之二根时,于所缘而言是同得三答之义。然,同数[分之缘]若与同数[分之缘]结合,全数则不减。是故,言“从因缘与增上九”。于因、增上之二[根],则同得九答之义。于“异熟一”者,于因、异熟缘之二根则言于异熟同得一答。如是,最初于二根[答]分之分量应了知。
七八
虽于三根等亦与此同[说]相。是故,方称为“从因缘与所缘缘及增上三”。于因、所缘、增上三根,于所缘言者同得三答之义。
如是,于一切时之论法者可推其理。
七九
然,于十二根,异熟缘是不可得。是故,说“从修习缘与业三”已,不触及异熟而言“食三”等。于十三根等亦与此同理趣。
八〇
然,以略其等而唯二十三根于此处说示。此有二种是具修习或具异熟也。此中,最初说具修习。此正得三答。是故,言“从修习缘与……不去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