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十三根以去缘始二缘之中一一由与最初之二十二根结合而有二之二十三根。于此等之一一若为四十九,
此若算者正知九十八问
于第二十三之二十三根论法中
尚且,于二十四根,是一切缘之总合应了知。是故言此为一切根。此处唯四十九问。以上是等全唯提起因缘之句,以一根始以一切根而终,由大师为天众广分别;此处所问虽略示之,但尚且此等全有所共计。因为,于一根论法之中,传说为千一百七十六问。于此等中之因缘论法,唯因缘为根而作四十九,于此因缘根应取之,余者应入于余缘根中。于二根,一千百二十七;于三根,千七十八;于四根,千及二十九;于五根,九百加八十;于六根,九百三十一;于七根,八百八十二;于八根,八百三十三;于九根,七百八十四;于十根,七百三十五;于十一根,六百八十六;于十二根,六百三十七;于十三根,五百八十八;于十四根,五百三十九;于十五根,四百九十;于十六根,四百四十一;于十七根,三百九十二;于十八根,三百四十三;于十九根,二百九十四;于二十根,二百四十五;于二十一根,百九十六;于二十二根,百四十七;于二十三根,九十八;于一切根,四十九;以上如是以因缘始而分别,于一根等
正又问一万四千及七百问
唯于一根等分别唯因之故
四一
如是以因缘始,由一根乃至一切根示问之分别,今示所缘缘始,而“若缘善法而善法生而从所缘缘、从因缘”等而言。
此中,“从所缘缘……从因缘等”,如是以所缘缘始而以因缘终之示一根论法。由此更“从所缘缘与增上缘等”之二根始。此中,最初二根及示所缘、不去之二根,余者从略之。“从所缘缘与因缘等”之最终二根亦未所示。又若现于何处之诵道,是同其诵道应理解之。从此更由所缘缘而全不示三根等,增上缘始以示一[根]等,此言“从增上缘、无间缘、等无间缘、俱生缘、互相缘等”。此为一根或者多根应了知。
由此更于不去缘始而唯示二根,以“从不去缘与因缘”等始。此中,以不去、因二根,不去、所缘缘二根,不去、增上缘二根等之顺序,而言三之二根,正于最终以示不去、去之二根。
四二
由此唯由不去缘而示三根,“从不去缘、因缘、所缘缘等,从不去缘、因缘、增上缘等,从不去缘、因缘、无间缘等”,如是顺次言三根已,“从不去缘、因缘、去缘等”言最后之三根。
四三
由此唯由不去缘而示四根,“从不去缘、因缘、所缘缘、增上缘等,从不去缘、因缘、所缘缘、无间缘等”说二之四根已……言“从去缘等”之句取出而置,余之一切从略之。
四四
为示其省略,言“一一句之一根、二根、三根、四根、五根、一切根而无混乱而广说”。
是故,以因缘始,由因等之句于一根之千百及七十六问乃至于一切根如四十九,如是于所缘缘等亦于一一始,由所缘等之句于一一句之一根者千百及七十六问,乃至于一切根者四十九,如是分别一一之句于一根等之时,有一万四千加七百问。于一切之二十四缘问之分量者如是。
三十五万二千八百
顺中三善法之问是善分别
又如善三法,受三法等之[问]亦如是。如是亦为一切二十二之三法。
于问有七百七十六万一千六百
于三法之种类而分别故
又,于二法[发趣],“缘因法而因法生是从因缘等”,如是缘于因而因,缘于因而非因,缘于因而因、非因,缘于非因而非因,缘于非因而因,缘于非因而因、非因,缘于因、非因而因,缘于因、非因而非因,缘于因、非因而非因,于一一之二法,对因缘等中之一一缘而有九问。于此,以因缘始,于一根有二百十六问。此等之中,无杂其他,唯对因缘之问,即可得九问。于此等二根等二十三分,去除一一之九问乃至于一切根止,有其次之分量。首先于二根,示一根于二百十六问中去除九,而有二百七问。因此,除去九而于三根是百九十八,如是除去前之九问,而于四根是百八十九,于五根是百八十,于六根是百七十一,于七根是百六十二,于八根是百五十三,于九根是百四十四,于十根是百三十五,于十一根是百二十六,于十二根是百十七,于十三根是百零八,于十四根是九十九,于十五根是九十,于十六根是八十一,于十七根是七十二,于十八根是六十三,于十九根是五十四,于二十根是四十五,于二十一根是三十六,于二十二根是二十七,于二十三根是十八,于一切根是九;尚且由是等因缘,于一根二百十六问乃至于一切根九[问],如是于所缘缘等,亦一一始,而由所缘缘等句,一一句于一根二百十六问乃至于一切根九问;如是以一根等分别一一之句时,而有二千七百问。又,于此等一切二十四缘之分量如次:
复是等六万四千及八百之问
于因二法之顺论法中而分别
又如因二法之[问],有因二法等之[问]亦如是。如是于全百之二法
由此更以六百四十八万之问
于百之二法中而知之
此最初单纯三法发趣与二法发趣所问之分量。
然,由此更取二十二之三法而入百之二法中,说名为二法三法发趣。此中,“缘于因善法而因善法生是从因缘等”,如是以二十二之三法中一一之三法与百之二法结合而应说,问之分量由最初所述之方法,依全一根等算而应了知。
又,由此更取百之二法而入二十二之三法中,说名为三法二法发趣。于其处,“缘善因法而善因法生是从因缘等”如是百之二法之中一一之二法与二十二之三法结合而说,问之分量是由最初所述之方法,全由一根等之算而应了知。
又,由此更以诸三法入于同诸三法中,说名为三法三法发趣。于其处“缘与乐受相应之善法而与乐受相应之善法生是从因缘等”,如是以二十二之三法中一一之三法与余二十一之三法结合而说,可问之分量由最初所述之方法,全由一根等算之应了知。
又,由此更同于诸之二法,入于同诸二法中,说名为二法二法发趣。此中,“缘因有因法而因有因法生是从因缘等”,如是以百之二法中一一之二法与余九十九之二法结合而说,问之分量由最初所述之方法,全由一根等算之而应了知。
因为,由如来全示此之分别,为天众而说法。然而,对法将军[舍利弗],由如来“今日如是如是所说”唯略论法开示而叙述。由长老[舍利弗]亦同略转诵道,此由长老所转同依论法,于结集时所编辑,为示其略论法,言“三法妙发趣……”以设偈颂。
其义是“三法之妙发趣”者,乃“妙是最妙之三法发趣”。“最上二法”者,是“最上胜之二法发趣”。“二法三法”者,是“二法三法发趣”。“三法二法”者,是“三法二法发趣”。“三法三法”者,是“三法三法发趣”。“二法二法”者,是“二法二法发趣”。“顺中之六论法甚深”者,是“此等三法发趣等甚深六种论法是顺中应了知”。
此处有法顺与缘顺之二顺。其中,“缘善法而善法”者,由如是阿毗昙论母句所摄,由诸法之顺说而转者,名为法顺;“从因缘、从所缘缘”者,是由如是二十四缘之顺说而转者,名为缘顺。
此中,最初于注中言“三法之妙发趣……乃至……顺中之甚深六论法”此偈是指法顺而言。然,此处之偈是指法顺中之缘顺而言。是故,言“顺中之甚深六论法”于注释之偈,是指“法顺中之三法发趣等之甚深六论法”,如是之意义应了知。然,于此个处,“从因缘、从所缘缘”者,如是转,正于缘顺中之法顺,是等三法发趣等言“甚深六论法”如是之意义应了知。其等中之顺三法发趣中,唯由善三法,于相缘分之此施设分,略说问分别;于余之三法二法,于余之发趣亦不说一问。尚且,由此于后之俱生分等,由善三法亦不引出所问,唯由可能者以答说。然,若由“顺中之甚深六论法”之语,于此缘顺,此等六发趣论法,是以所问引出而示,此释发趣,是阿阇梨等之任务。
四五
今有逆。为说此“缘善法而善法生是从非因缘等”为始。于其处由顺之问给于同问之分量。正因此,于此处言“如于顺因缘所广说,如是于逆之非因缘亦应广说”。[四七]再次于最终言“如于顺一一句之一根、二根、三根、四根乃至二十三根之如是于逆亦应广说”。又,言“二十三根”是处唯指二根。尚且,最终一切根之二十四根亦虽同为有,但一切唯从略。
言“三法之妙发趣……乃至……逆中之甚深六论法”者,此处亦有二种逆,是法逆与缘逆。此中,“诸之善法”,如是由阿毗昙论母句所摄诸法;“缘非善法而非善法”,是由逆而说所转名为法逆。“从非因缘、从非所缘缘”,如是由二十四缘之逆说所转者乃名为缘逆。此中,最初于注言“三法之妙发趣与……乃至……逆中之甚深六论法”之偈,是指法逆而言。然,此处之偈正指法顺中之缘逆而言。是故,言“逆中之甚深六论法”,是于注偈,是指法逆中之三法发趣等之“甚深六论法”,如是之意义应了知。然,此时,“从非因缘、从非所缘缘”如是所转于缘逆中之法顺,是等三法发趣等之“甚深六论法”,如是之意义应了知。此等之中,唯顺三法发趣之中,唯由善三法,相缘分于此施设分,略说此问分别;余于三法二法,于余之发趣亦不说一问。尚且,由此于后之俱生分等,对善三法而亦不引出所问,唯由可能者而答说。然,若言由“逆中之甚深六论法”之语,于此缘逆中,此等六种之发趣论法应由所问引出而说,此释发趣实是阿阇梨等之责务。
四八
今有顺逆。为说此,“缘善法而善法生是从因缘、非所缘缘”等始。此中,“从因缘、非所缘缘等”乃至“从因缘、非不去缘等”之因句缘余二十三中之一一相结合,于因始之一根而有二十三之顺逆。于此等之一一作四十九而有千百二十七之问。又,于二根是因所缘句,由与余二十二缘中之一一结合而有二十二之顺逆。以上如是于顺中所言全于一根等各各句递减,余由问数应了知。又于此处一根等之问全于本文所传说亦有非所传说,此等之一切正顺最初所述理趣应了知。
五一
又,言“三法之妙发趣……乃至……顺逆中之甚深六论法”,于此处由与最先所述同理趣而有二种顺逆,是法顺逆与缘顺逆。此中,由“善法”与如是阿毗昙论母句所摄诸法,是由“缘善法而非善法”之顺逆说所转而名为法顺逆;“从因缘、非所缘缘等”,如是于二十四缘中所得诸句由顺逆说所转而名为缘顺逆。此中,于最初注中言“三法之妙发趣……乃至……顺逆中之甚深六论法”之此偈是指法顺逆而言。然,此处之偈正指法顺中之缘顺而言。是故,“顺逆中之甚深六论法”,是于注释之偈,是法顺逆中之三法发趣等之“甚深六论法”,如是之意义应了知。然,此时,“从因缘、非所缘缘等”如是所转,于缘顺逆中之法顺,是等三法发趣等之“甚深六论法”,如是之义应了知。此等之中,唯顺三法发趣之中,唯由善三法,于相缘分之此施设分略说此问分别。然,于余之三法二法,于余之发趣亦不说一问。尚且,由此于后之俱生分等,由善三法亦引出所问,唯由可能者而答说。然,若言“顺逆中之甚深六论法”之语,于此缘顺逆中,此等之六种发趣论法亦由所问而提出说明,此是实释发趣阿阇梨等之责务。
五二
今有逆顺。为此说“缘善法而善法生是从非因缘、所缘缘”等始。于其处,由顺逆问而同之问量。又,于此处一根等所问,凡本文所转说或非所转说,此等之一切,是正顺最先所述之同理趣而应了知。
言“三法之妙发趣……乃至……逆顺中之甚深六论法”,此处亦由最先所述之同理趣而有二种之逆顺,是法逆顺与缘逆顺。此中,“善法”如是由阿毗昙论母句所摄诸法,是“缘非善法而善法”,由逆顺说所转,名为法逆顺。“从非因缘与所缘缘等”,如是于得二十四缘中之句,由缘逆顺说所转者,名为缘逆顺。此中,于最初注中言“三法之妙发趣……乃至……逆顺中之甚深六论法”此之偈是指法逆顺而言。然,此处之偈正指法顺中之缘逆顺而言。是故,言“逆顺中之甚深六论法”于注之偈,是言法逆顺中三法发趣等之“甚深六论法”,如是之义应了知。然,此将,“从非因缘、所缘缘等”,如是所转,于缘逆顺中之法顺,是等言三法发趣“甚深六论法”,如是之义应了知。彼等之中,唯由顺三法发趣中之善三法,于相缘分此施设分,略示此问分别。然,于余之三法二法,亦于余之发趣亦不说一问。尚且,于后之俱生分等,由善三法亦不引出所问,唯由可能者而答说。然,若由“逆顺中之甚深六论法”之语,于此缘逆顺,是等亦是六发趣论法,虽由所问引出而说,此实释发趣之阿阇梨等之责务。
相缘分之义释
缘顺
五六
今于施设分,由依止于善三法而因缘等以四十九始,唯由示论法而说是等无量之问。此中,无善不善等之俱生故,一切言“缘善法而不善法是从因缘生”,不答如是所[问],舍此等凡得答者唯答之,此处之“缘善法而善法是从因缘生”等之论法,亦对相缘分广说分始也。
此中,若由因缘等,是等之四十九问皆不得答者,然,何故所说耶?唯[问]得[答]应非可说耶?然,[如是]可说[若]如是说时,于一切之三法二法发趣中一一之三法、二法、二法三法、三法二法、三法三法、二法二法者不从略而必应说。何故?于善三法而得[答]者未必于受三法得。又,对于法顺逆三法发趣中之寻三法与善三法,是等一切[之问]皆得答,是故详分解而于一一之三法只是有得,于善三法而应全说。因为,如是述时,此中,凡不予答者舍之,唯得者而说容易了别,如是为易了别,一切皆于善三法而说。然,此处不得答者舍之,唯得者答之应了知。
此中,“缘善法”者,是缘四地之诸善法中受蕴等类之一法,[换言之]相对而进,[或]名为俱生起,而到达相等之性质,[或]到达与此等俱同转状态之义。“善法”者,是同四地之诸善法中想蕴等类之一法。“生”者,乃从生而至灭止,“出于上”或“出生”之义也。言“得到自我,亦得到生、[住、灭]之三刹那”。“从因缘”者是由善因而由成其因缘性。如是,对于“生从因缘等”之问,“生”之答述,今缘某法而某法所生,其法应依蕴而示,等于“善之一蕴而”言。
此中,言“[善之]‘一’[蕴]”者是受等四[蕴]中之任何一蕴。“三蕴”者是以各各[之一蕴]为缘而承认者,置各各[之一蕴]余之三蕴。“三蕴”者是受等之中承认某一蕴“生”者,置彼而为余之三也。“二蕴”者是受想之二[蕴]等缘六[组]二蕴中之任何之二蕴。“二蕴”者是以各各[之二蕴]为缘而承认者,置各各[之二蕴]余之二蕴是由善因而生成因缘性之义。然,一蕴者唯对于一[蕴],或者唯对于二[蕴],或者二蕴者唯对于一[蕴]而为缘者决不有故。“缘一蕴而一蕴”、“缘一蕴而二蕴”、“缘二蕴而一蕴”者不可言也。
于“缘善法而无记法[是从因缘]生”等亦于已述之同理趣而应了知其意义。
“心等起色”者,是“缘”义乃俱生之义故,凡与善俱生者同时又为示得因缘而言。以后亦如是于个处亦与此同理趣也。“异熟无记、唯作无记”者是于此处无因非因缘故[不可取],又无色[界系]异熟是与色不俱生故而不取。“于结生刹那”是名业果色之无记,是示缘无记[蕴]生起而说。“异熟无记”者,是由存在于刹那之无记蕴而述。言“缘[四]蕴而所依”者,是为说业果色之意义,所依所取时,亦缘[四]蕴而所依生而言。“缘所依而[四]蕴”者,是说缘所依[四]蕴之生起而言。“等于一大种”者,是为说缘色无记色无记生起而言。尚且,言等于“一蕴”亦由同一理趣,此处意义之关系应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