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你们可以先发言。”
张伟沉默。
本来这时候,应该是他起身说话,宣读辩护词了。
可谁让李东强自作主张,自作聪明,把情况搞得一塌糊涂,张伟的部署完全被打乱。
他干脆也就撒手不管了。
谁弄出来的烂摊子,谁自己负责。
李东强直接站起身说道:“我那个啥,看守所里那位砖家跟我说了,我这种情况,确实是不符合那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理由有两点。”
“第一,我根本不知道恰好那个时候,林北他会从楼底下经过,啤酒瓶和花盆差点砸到他,完全是个巧合,我不是专门冲着砸他去的。”
“第二,我也不是故意把啤酒瓶和花盆扔下楼的,这完全是个意外,是我不小心的。”
“所以,我这种情况,就是很简单的高空抛物罪,这个我没什么好说的,直接就承认了。”
“但绝对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东强说得很自信。
显然,他对看守所那位高人,非常信任。
而且觉得对方给他支的招也是非常的高明。
李东强被起诉的罪名,有两个:
高空抛物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两个罪名中,高空抛物罪的性质和量刑,显然是远远轻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前者量刑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后者,却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两者对比,差距悬殊。
单纯做罪轻辩护,在三年起步的基础上去辩护,就算争取到一些减刑,又能减多少?
减个半年?
坐牢时长两年半
同样也是非常的煎熬。
可若是,直接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给辩没了,只剩下一个“高空抛物罪”的话,判刑最严重,也才一年而已
简直一个天一个地。
张伟的诉讼策略,是认下两个罪名,然后争取减刑。
而看守所高人的妙计则是,避重就轻,认下“高空抛物罪”,否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东强一番对比之后,觉得还是看守所高人更靠谱。
果断听他的。
于是,就有了这么一番睿智的表现。
李东强以为自己说的这些非常能站得住脚,然而,他话音刚落,便遭到罗大状的凌厉反驳。
“反对!”
“被告人说自己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缺乏依据。”
罗大状站起身,话语铿锵有力。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其中的‘责任形式’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就成立罪名。”
“被告人方才说,他并不知道当时我方当事人会从楼下经过。”
“但是!”
“被告人在左岸香泉居住时长两年半,他应当意识到,楼下大概率会有其他居民经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以特定人物作为危害对象,只要当时楼下有可能会有人经过,那么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