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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丛书提要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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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宪法疏证提要

东齐学院都研所

卷一、天皇之章

卷二、臣民权利义务之章

卷三、帝国议会之章

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之章

卷四、司法之章

会计之章、补则之章

附录

皇室典范

右译日本宪法之条文,都七十六条。谨逐条疏通其本义,并引西洋各国宪法,以证其异同。此日本国体与政体之纲领也。

谨案:宪法之制,古所无有,至于近世文明诸国,始次第立宪。洎乎今日,俄国亦立宪法,则世界大国,几无不立宪者矣。此实古今政界之一大进步也。顾立宪国之中,实分二种:一君主立宪国,一共和立宪国。而君主立宪国之中又分二种:一君权重之立宪国,一民权重之立宪国。是之差别,各依其本国历史而不同,未易议其优劣。而日本则君主立宪中,又偏重君权之立宪国也。其原因亦由。历史之特质而来,已别编日本立宪史谭,以述其沿革。本编所载,皆主疏通证明日本宪法之条文,以标曰本政治之主要也。其所以必首及之者,则以其国既已立宪,则其宪法即为其国体政体之本原。其他之百为万变,皆范围于宪法之内。宪法为纲,而庶政为目,宪法为根,而庶政为枝。立宪国之政治,使不先明其宪法,则其他之事无从得其要领矣。考宪法之为物,其性质与效用学说至繁,不易辨悉。质而言之,则宪法者,不过合其国之君臣上下,明订一契约,约成之后,全国之人遵是而行,以保全其幸福而已。所以其用虽博,而造端实简。日本宪法七十六条,举其要义,不外六事:一天皇,二臣民,三议会,四政府,五司法,六会计,如是焉止矣。仅定此六事之范围,而能使全国之精神,遂与不立宪之国有天渊之异。此其中有至理焉。就日本之宪法论之,以天皇为立法行法司法之原,立乎至尊无上之地位,圣神不可犯,天经地义之本原立矣。然天皇不能躬亲细务也,则此三权各有其实行之机关。立法之权为国家至重之部,其本义非国家全体之人不足制定之。而就事实言,则国家全体之人,断无同时会于一处议事之理,则设为投票选举议员代表议事之制,是为议会。既有议会,即与国民全体亲临会议无异。虽然,使议会自议之而行之,则议会之权大至无限,而国家之秩序且坏。故议会之权止于可否各事,而议决之后,必付大臣执行,是为政府。政府之对议会,代天皇受责任。此因天皇不可受责任,而国事又不能无责任。必如此,则天皇可永立于神圣之地位,而万几又不忧其不举矣。此立宪国所以永无革命之事也。至于司法别立一部,不与立法、行法二部相混,此取其无所牵掣,可以持法之平而已。至于皇室之制,则不入宪法,别有皇室典范六十二条,亦缀于此篇之末。此日本宪法之大概,亦即日本政治之大概也。觇日本者,必先明此而后可。

日本立宪史谭提要

卷一

自日本开港至明治元年

自明治元年至六年

卷二,自明治六年至十四年

卷三,自明治十四年至二十二年

卷四明治二十二年以后

右为日本创行宪法之历史,分五期以述之。第一期,自日本开港通商,以至王政复古之时代,此时代中日本方覆幕府,灭封建,王政统一之基已立,而宪法之思想尚未萌也。

第二期为王政复古,至征韩论起,内阁溃裂之时代,此时代中,日本中央集权之实渐举,而庙堂之势力以意见不合而分裂,分为朝野二方面。在野者愤在朝者处理之不公,而思有以救正之,是时求立宪之机已见矣。

第三期为明治十四年政变前后之时代,此时代中经多次以畔乱民闲之政学家,大声呼号,言宪法之不可不立,异同蠭起,党派林立,而政府则思竭力扑灭之。盖斯时国民始知宪法之必要矣。

第四期为上下相争至宪法颁布之时代。此时代中,日本之民智大开,人人知宪法之要,各发挥其精神面目,据至理以为言,而政府亦渐知拒无可拒,于是天皇因万民之愿,颁开国会之诏,日本之立宪于是大定。此四期皆日本宪法豫备之时代也。

第五。期自宪法颁布,以至今日实行立宪之时代。此时代中,日本政党纷歧,更仆叠进,亦有多数之困难,而有甲午、甲辰两次之大战表明其为上下一心,国运日进,不得谓非立宪之效,然此后方未艾也。

以上五期,所以叙日本宪法历史之概略。然凡事莫不有历史。今于日本他政治上皆不详其历史,而独于宪法详其历史者,则以宪法一事为各国政治之根本,不能不详其沿革。且宪法之异同,亦由其历史而定。不明其历史,无以知其宪法之必如此制定。试观今世界各国,虽同为立宪,而宪法中之权限,各国之分配不同,此即历史所致。有本一部落初无君主,后其团体发达,成为国家,因而制定宪法者。此等国家,本无所谓君,如北美合众国等。是有其国虽旧有君主,而古来本有君民并治之习惯,其后遂以成不成文之宪法者。此等国家,民权甚重,如英国等是。此二种国家,其宪政均极稳固,而其国亦易发达。有君民因权利而相争,遂致决裂,有时则君统全去,有时则君统仅存,而改为立宪者。此等国家,上下之权本不定,宪法时有摇动之象,如昔之法、今之俄等是有君民尚未致冲突,而其君观天时人事之所趋,知欲固国基,必不可以不先立宪,而钦定宪法以颁之民者。此等国家,君权至重,而其宪法亦甚稳。固国力亦易发达,如昔之德,今之日本,是此皆宪法根于历史之实据也。故既有宪法疏证,即不能不有立宪史谭,以见日本立宪之由,有如是之波澜委曲云尔。

英国宪法正文提要

大宪章

权利请愿书

权利法典

皇位继承法

右英国宪法正文一卷,凡四种。宪法,学者称为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者,谓宪法之理混合于寻常法律之中,而未尝特标宪法之名义,别为一编,显分界限也。谨案英国宪法,萌芽于十二世纪以前,而昌明于十八世纪之末。其历史上之重要事体有三:一为约翰王时之大宪章,一为查理斯一世时之权利请愿书,一为威廉即位时之权利法典,及皇位继承法。英国学者以此为宪法三大经典焉。英国虽以不成文宪法著称于世,而其运用敏活,舒展自如,常使欧洲文明各国望尘不及。盖各国之宪法本乎法典,英国之宪法本乎历史,各国之宪法在乎形式,英国之宪法在乎精神。今所述者,皆当时制定之原文,不必为今日施行之实事。如泥文字以求之,直谓今日之英国并无宪法可也。然此数种经典,其精意之流衍于今日者,昭昭然若揭日月而行,为保障臣民权利之证书,即为成立议院政治之基础。其所以巍然为诸立宪国之模范者,恃有此也。英国既寓宪法于寻常法律之中,故因事制宜,随时损益,即以修正寻常。法律之方法,次第行之,其运用宪法,又时时轶出于文字之外,而依事势以为消息。盖宪法之原理,已深入乎人人之心,初无俟编条教,订法制,日讨国人而申训之。而政令所施,动合符契,以视拘拘于成文宪法以为步趋者,实有绝景而驰之象。欲知英国宪法之实际,必当深窥英国政治之精神。若此编者,其犹筌蹄也欤!

宪法说明书

第一次立宪政体

第二次宪法

第三次君位及君主之大权

第四次臣民之权利

第五次国会制度及上院之组织

第六次下院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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