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拿来吧。”
从咖啡馆出来,坐在车里后,罗大状向着姜白伸出了手。
“啥?”
姜白眨了眨眼。
“证据啊,作为一个头上自带摄像头的男人,你别告诉我这事儿你没拍下来。”罗大状斜眼瞥着他调侃了一句。
姜白顿时笑了:“知我者,罗大状也。”
“你说的没错,我确实拍下来了,只不过之前也没啥必要拿出来,但现在看来,这份证据还是能派上用场的。”
说着,他拿出手机在相册里找到了当时的视频。
这时候就不得不再感慨一句。
无线航拍器,yyds!
如果没有这玩意儿,说不定这次还真会有点麻烦。
但是很可惜,没有如果。
只能说对面要倒霉了。
姜白是个非常小心眼儿的人,对方都准备捏造犯罪事实来诬告他了,他自然也不会惯着对方。
以德报怨,何以报德?
对待这种人,就得用刑法让他们明白。
不过,姜白突然想到一个问题。
“罗大状,在开庭前双方是需要交换证据的吧?”
“没错。”
罗大状点头。
在正式庭审之前,原被告双方要进行证据交换。
所谓证据交换,简单来说就是原告方把自己准备的证据给被告方看,被告方亦然。
之所以有这么个规定,主要是为了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突袭。
证据突袭是当事人诉权的滥用,使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之前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开庭时陷入被动的局面。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就需要进行证据交换。
一般来说,没有经过交换的证据,是不能出现在法庭上的,即便出现了,也会被对方以“证据突袭”为由进行反对,从而不会被合议庭采纳。
证据交换的第二个好处,是可以明确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最后,就是有利于促进和解。
通过庭前交换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证据信息得以充分了解,对诉讼的结果可以有比较准确的预测。
对当事人而言,与其将无悬念的诉讼进行到底,不如早日和解解决纠纷更为明智。
而姜白担心的恰恰是最后这点。
如果对方看到他提交的这份视频证据,就会知道她们没有希望胜诉,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她们不傻,就肯定会撤诉。
但这样一来,就很难成立诬告陷害罪了。
你说气氛都烘托到这儿了,结果搞了半天不刑。
这多尴尬。
听了姜白的担忧,罗大状微微一笑,老神在在的说道:“这个你不需要担心,山人自有妙计。”
姜白眼睛一亮。
既然罗大状说刑,那还有啥好担心的。
对方要是放弃也就算了,如果她们真的提起反诉,那就相当于提前给自己预订了监狱里的床位!
……
前面有关陈雨桐视频发朋友圈和贴吧的情节改掉了,改成只发给马景龙一个人。最开始的处理方式确实不合适,感谢几位书友的提醒和建议。
不影响后续阅读~